家事 / 遺產繼承
父親過世時孩子還沒出生,胎兒也有繼承權嗎?
小美懷孕六個月時,丈夫小明因事故過世。家人急著分配存款與房屋,認為孩子尚未出生,不必先計算他的份額。胎兒若將來非死產,關於其個人利益的保護,視為已出生;分割遺產時必須保留胎兒應繼分,並由母親代理胎兒參與分割。
LEGAL 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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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 / 遺產繼承
小美懷孕六個月時,丈夫小明因事故過世。家人急著分配存款與房屋,認為孩子尚未出生,不必先計算他的份額。胎兒若將來非死產,關於其個人利益的保護,視為已出生;分割遺產時必須保留胎兒應繼分,並由母親代理胎兒參與分割。
民事 / 抵押權爭議
當事人遇到「抵押權順位可以變更嗎」的爭議時,往往需要先確認事件經過、相關文件與可證明的事實。可依法合意變更,但不得不當影響其他利害關係人,且須辦理登記才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效力。
家事 / 遺產繼承
老李與太太分居十年,彼此很少聯絡,卻一直沒有辦離婚。老李過世後,子女認為母親多年未照顧父親,不應再分遺產。單純分居通常不會使婚姻關係當然消滅;繼承開始時仍是法律上的配偶,原則上仍有配偶繼承權。
民事 / 抵押權爭議
當事人遇到「抵押權順位如何決定」的爭議時,往往需要先確認事件經過、相關文件與可證明的事實。原則上依登記先後決定順位;同日或順位約定、讓與與拋棄等情形,仍須查登記內容及民法規定。
家事 / 遺產繼承
小美與小明正式辦妥離婚兩年後,小明突然過世。因兩人仍共同照顧孩子,小美想知道自己是否還能以曾經是配偶的身分分遺產。法定配偶繼承權以繼承開始時仍存在婚姻關係為前提。
民事 / 抵押權爭議
當事人遇到「同一房屋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的爭議時,往往需要先確認事件經過、相關文件與可證明的事實。可以,但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原則上在第一順位受償後,才就剩餘價金受償;借款前必須評估殘值與前順位債權。
家事 / 遺產繼承
老王沒有配偶、子女,父母也已過世。他唯一的哥哥早年離世,留下兒子小強。老王過世後,小強以為自己可以代替父親承接叔叔的遺產。民法的代位繼承限於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的情形。
民事 / 抵押權爭議
當事人遇到「抵押物價值減少如何保全」的爭議時,往往需要先確認事件經過、相關文件與可證明的事實。抵押物價值因可歸責於抵押人的行為減少時,抵押權人可依法請求停止、回復原狀或提供相當擔保。
家事 / 遺產繼承
老李過世後,獨生子小明擔心債務而向法院拋棄繼承。幾週後,小明的成年女兒收到親戚提醒,才知道自己可能因父親拋棄而成為下一位繼承人。第一順序中親等較近者均拋棄時,由次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民事 / 抵押權爭議
當事人遇到「抵押權效力及於租金嗎」的爭議時,往往需要先確認事件經過、相關文件與可證明的事實。抵押物出租時,租金等收益是否納入抵押權效力,須依民法規定、抵押權實行時點及通知或扣押程序判斷,不能自行向房客收租。
家事 / 遺產繼承
老王的大兒子小明數年前因病過世,留下兩名子女;老王最近離世,二兒子小強認為遺產只該由自己和母親分。兩名孫子則想知道,父親原本的份額是否還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時,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代位繼承該人原本的應繼分。
民事 / 抵押權爭議
當事人遇到「抵押權效力及於從物從權利嗎」的爭議時,往往需要先確認事件經過、相關文件與可證明的事實。抵押權效力原則上及於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及建物不具獨立性的附加部分;仍須依設備是否具有獨立性及取得時點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