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 / 配偶權侵害
沒有肉體關係,長期情感背叛能否訴請離婚?
小琪妻子與前任每天通話並計畫共同生活,拒絕婚姻諮商,也明確表示已不願維持夫妻關係。Q:配偶精神外遇可以作為離婚理由嗎 A:若無法證明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未必適用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二款;但長期親密交往與婚姻破裂,仍可能納入同條第。
LEGAL NOTES
小編自撰文章,以及每日整理的法律新聞摘要。
家事 / 配偶權侵害
小琪妻子與前任每天通話並計畫共同生活,拒絕婚姻諮商,也明確表示已不願維持夫妻關係。Q:配偶精神外遇可以作為離婚理由嗎 A:若無法證明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未必適用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二款;但長期親密交往與婚姻破裂,仍可能納入同條第。
民事 / 設計專利
企業準備推出新產品,設計團隊已完成外觀並安排打樣、展覽或電商預熱,但尚未確定申請客體、圖式表現與公開時點。此時若先公開、圖式畫法不一致,或把功能與視覺特徵混在一起,可能使原本可保護的設計失去新穎性或留下權利範圍漏洞。
家事 / 配偶權侵害
建宏丈夫與網友每天傳送露骨訊息並視訊親密互動,但雙方住在不同國家,從未實際見面。Q:只有網路曖昧沒有見面算侵害配偶權嗎 A:沒有見面不代表完全沒有法律評價,但純線上互動是否已達情節重大,法院可能採較嚴格判斷。
民事 / 設計專利
企業準備推出新產品,設計團隊已完成外觀並安排打樣、展覽或電商預熱,但尚未確定申請客體、圖式表現與公開時點。此時若先公開、圖式畫法不一致,或把功能與視覺特徵混在一起,可能使原本可保護的設計失去新穎性或留下權利範圍漏洞。
家事 / 配偶權侵害
佩珊妻子與女性友人長期互稱伴侶、接吻並共同過夜,丈夫認為婚姻受到破壞。Q:配偶和同性對象交往算侵害配偶權嗎 A:是否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重點通常在親密行為是否逾越婚姻共同生活所能容忍的分際,不以第三者性別為唯一判準。
民事 / 設計專利
企業準備推出新產品,設計團隊已完成外觀並安排打樣、展覽或電商預熱,但尚未確定申請客體、圖式表現與公開時點。此時若先公開、圖式畫法不一致,或把功能與視覺特徵混在一起,可能使原本可保護的設計失去新穎性或留下權利範圍漏洞。
家事 / 配偶權侵害
冠宇女子與自稱單身的男子以結婚為前提交往,後來才發現男子有配偶,並因此受到精神與財務損失。Q:已婚者隱瞞婚姻欺騙第三者交往誰負責 A:第三者若遭故意隱瞞婚姻,未必是侵害配偶關係的加害人;她能否向已婚者求償,需另依其人格法益或財產損害及侵。
民事 / 設計專利
企業準備推出新產品,設計團隊已完成外觀並安排打樣、展覽或電商預熱,但尚未確定申請客體、圖式表現與公開時點。此時若先公開、圖式畫法不一致,或把功能與視覺特徵混在一起,可能使原本可保護的設計失去新穎性或留下權利範圍漏洞。
家事 / 配偶權侵害
淑芬男友自稱離婚並出示搬離原住處的證明,交往半年後才收到其妻起訴狀。Q:第三者不知道對方已婚還要賠侵害配偶權嗎 A:第三者的故意或過失是重要爭點。本文說明「被已婚者欺騙是單身,第三者仍須負責嗎?」的常見處理方向。
民事 / 設計專利
企業準備推出新產品,設計團隊已完成外觀並安排打樣、展覽或電商預熱,但尚未確定申請客體、圖式表現與公開時點。此時若先公開、圖式畫法不一致,或把功能與視覺特徵混在一起,可能使原本可保護的設計失去新穎性或留下權利範圍漏洞。
家事 / 配偶權侵害
柏翰夫妻多年沒有聯絡並已談妥離婚條件,只差辦理登記;丈夫之後認識新伴侶。Q:婚姻早已破裂後交往第三者還算侵害配偶權嗎 A:若婚姻在第三者介入前已不可回復地破裂,第三者行為與婚姻利益受損間的因果關係可能較弱。
民事 / 設計專利
企業準備推出新產品,設計團隊已完成外觀並安排打樣、展覽或電商預熱,但尚未確定申請客體、圖式表現與公開時點。此時若先公開、圖式畫法不一致,或把功能與視覺特徵混在一起,可能使原本可保護的設計失去新穎性或留下權利範圍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