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 著作權益

功能相同的兩套程式,是否就是抄襲?

案例

離職工程師開發競爭產品,功能完全相同但程式語言不同,必須用版本與程式碼鑑定而非只看畫面。

本案應把「程式碼抄襲實質近似判斷」放回原始作品、創作過程、權利鏈、授權條款、實際利用方式與時間軸中判斷,不能只看是否標示來源或是否營利。

法律QA

Q:功能相同的兩套程式,是否就是抄襲?

A:程式功能、演算法或操作概念本身不當然受保護。應排除效率、相容性與業界標準所必須的元素,再比較具創作性的程式碼、架構與表達,並判斷接觸可能性。

法律重點與爭議分析

1|程式的權利與授權來源:應以原始檔、契約與實際利用證據逐項分析,並排除思想、事實、通用元素及依法可利用部分。

2|功能思想與表達的界線:應以原始檔、契約與實際利用證據逐項分析,並排除思想、事實、通用元素及依法可利用部分。

3|接觸及獨立開發證據:應以原始檔、契約與實際利用證據逐項分析,並排除思想、事實、通用元素及依法可利用部分。

4|開源商用與散布義務:應以原始檔、契約與實際利用證據逐項分析,並排除思想、事實、通用元素及依法可利用部分。

證據提醒:本題應優先保存原始碼、版本庫、提交紀錄、存取權限、相似性鑑定與開發時程。數位資料宜保留原始檔、metadata、版本、帳號、網址及可信時間資訊。

建議處理步驟

第1步|建立軟體物料清單:盤點商用、開源、外包、字型、模型及第三方元件版本。

第2步|核對授權條件:確認使用者、設備、地域、散布、雲端、原始碼及相同授權要求。

第3步|保存開發證據:用版本庫、提交、權限、需求與測試證明獨立創作。

第4步|執行相似性分析:排除功能、標準與必要元素後,比較具創作性的程式表達。

第5步|建立合規控管:限制安裝權限,定期稽核授權、開源義務及離職資料存取。

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5條(著作種類)

受保護著作例示包含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建築及電腦程式著作;仍須具原創性與一定創作性。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思想與表達)

著作權保護著作的具體表達,不及於思想、程序、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發現;相同題材或功能不當然構成侵權。

著作權法第22條至第29條(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包含重製、公開口述、播送、上映、演出、傳輸、展示、改作、散布及出租等權利;同一利用行為可能同時涉及數項權利。

判決與資料搜尋建議

查找相關判決時,可輸入「功能相同的兩套程式,是否就是抄襲?」並加上契約、付款、通知、往來紀錄或損害項目等事實關鍵字,以提高結果關聯性。

重要提醒

免責聲明:本文針對「功能相同的兩套程式,是否就是抄襲?」提供一般民事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著作權益案件的處理結果仍須依契約內容、履行過程與損害證明及最新有效法令判斷;如涉及權益或期限,建議及早諮詢專業人士。

如需進一步查詢相關判決與法律方向,歡迎使用判詞 AI 法律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