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 著作權益
文章、照片、影片、程式或設計都一定受著作權保護嗎?
案例
公司主張產品規格表整份受保護,但其中多數只是尺寸與客觀數據,真正可能受保護的是文字說明、照片與選擇編排。
本案應把「著作權保護種類與原創性判斷」放回原始作品、創作過程、權利鏈、授權條款、實際利用方式與時間軸中判斷,不能只看是否標示來源或是否營利。
法律QA
Q:文章、照片、影片、程式或設計都一定受著作權保護嗎?
A:不一定。作品須是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並具原創性與最低創作性。單純事實、通用符號、一般概念或機械性成果可能不受保護。
法律重點與爭議分析
1|是否存在受保護的原創表達:應以原始檔、契約與實際利用證據逐項分析,並排除思想、事實、通用元素及依法可利用部分。
2|著作人及完成時間能否證明:應以原始檔、契約與實際利用證據逐項分析,並排除思想、事實、通用元素及依法可利用部分。
3|權利種類與保護期間:應以原始檔、契約與實際利用證據逐項分析,並排除思想、事實、通用元素及依法可利用部分。
4|公共素材與其他法律界線:應以原始檔、契約與實際利用證據逐項分析,並排除思想、事實、通用元素及依法可利用部分。
證據提醒:本題應優先保存原始檔、草稿、創作說明、版本紀錄、作者資料。數位資料宜保留原始檔、metadata、版本、帳號、網址及可信時間資訊。
建議處理步驟
第1步|界定作品:拆分文字、圖片、編排、資料、功能與公共素材,確認真正主張的表達。
第2步|建立創作證據:保存原始檔、草稿、版本、作者、設備及首次公開時間。
第3步|確認權利鏈:檢查職務、委託、共同創作、讓與、繼承與授權文件。
第4步|比對受保護內容:排除思想、事實、通用元素,再比較具創作性的表達。
第5步|選擇保護策略:依作品評估著作權、商標、專利、營業秘密及契約的搭配。
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5條(著作種類)
受保護著作例示包含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建築及電腦程式著作;仍須具原創性與一定創作性。
著作權法第9條(不受保護標的)
法律、命令、公文、通用標語符號、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及依法舉行的考試試題等,不得作為著作權標的;但個別編排、攝影或評論仍須另行判斷。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思想與表達)
著作權保護著作的具體表達,不及於思想、程序、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發現;相同題材或功能不當然構成侵權。
判決與資料搜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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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免責聲明:本文針對「文章、照片、影片、程式或設計都一定受著作權保護嗎?」提供一般民事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著作權益案件的處理結果仍須依契約內容、履行過程與損害證明及最新有效法令判斷;如涉及權益或期限,建議及早諮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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