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 專利權益

收到單一性通知後申請分割,還能保留原申請日嗎?

案例

原案揭露兩種機構,審查後公司想把未主張部分分割,但同時加入後來研發的新控制方式。

本案應把「專利分割申請保留原申請日」放回創作內容、申請文件、基準日、請求項、產品版本與程序期限中判斷,不能只看專利名稱或證書。

法律QA

Q:收到單一性通知後申請分割,還能保留原申請日嗎?

A:在法定期間內分割且內容未超出原始揭露時,分割案原則上以原申請日為申請日。分割不是補進新技術的工具。

法律重點與爭議分析

1|創作是否屬可專利技術:應以原始文件及可驗證技術資料逐項分析,避免只用產品功能相同或外觀相似作結論。

2|新穎性與進步性基準日:應以原始文件及可驗證技術資料逐項分析,避免只用產品功能相同或外觀相似作結論。

3|原始揭露與請求項支持:應以原始文件及可驗證技術資料逐項分析,避免只用產品功能相同或外觀相似作結論。

4|申請權及程序期限:應以原始文件及可驗證技術資料逐項分析,避免只用產品功能相同或外觀相似作結論。

證據提醒:本題應優先保存原案全文、分割期限、分割案請求項、揭露對照表、審查紀錄。電子與研發資料應保留原始檔、版本、作者及時間資訊。

建議處理步驟

第1步|先拆解創作:分開整理技術問題、必要技術手段、可替代方案、外觀特徵及商業目標。

第2步|完成檢索與時間軸:確認先前技術、首次公開、外國申請、優先權、優惠期及預定上市日期。

第3步|釐清申請權:以發明揭露書、聘僱或委託契約確認發明人、申請人、讓與與海外申請權。

第4步|建立揭露與請求項對照:確保每個請求項有說明書支持,且保留不同層次與替代實施方式。

第5步|管理程序期限:追蹤補正、實體審查、審查意見、分割、再審查、規費及年費。

相關法條

專利法第34條(分割)

申請內容實質上包含二個以上發明時,可於法定期間分割;分割案不得超出原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揭露的內容,並可保留原申請日。

專利法第43條(審查中修正)

申請人在審查中得依規定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但不得超出申請時揭露範圍;收到最後通知後,修正項目與方向另受限制。

判決與資料搜尋建議

建議先以「收到單一性通知後申請分割,還能保留原申請日嗎? 判決」查詢,再加入契約、付款、通知、往來紀錄或損害項目等關鍵字,縮小結果範圍。

重要提醒

免責聲明:本文針對「收到單一性通知後申請分割,還能保留原申請日嗎?」提供一般民事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專利權益案件的處理結果仍須依契約內容、履行過程與損害證明及最新有效法令判斷;如涉及權益或期限,建議及早諮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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