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 專利權益
國外先申請發明專利,多久內要在台灣主張優先權?
案例
企業在美國先申請後增加新模組,台灣案全部主張同一優先權,審查時需逐項判斷基礎案是否已揭露。
本案應把「發明專利國際優先權十二個月」放回創作內容、申請文件、基準日、請求項、產品版本與程序期限中判斷,不能只看專利名稱或證書。
法律QA
Q:國外先申請發明專利,多久內要在台灣主張優先權?
A:原則上應在第一次外國申請後十二個月內就相同發明或新型向台灣申請,並依規定聲明、記載基礎案及檢送證明。新增內容不能當然享有原優先權日。
法律重點與爭議分析
1|創作是否屬可專利技術:應以原始文件及可驗證技術資料逐項分析,避免只用產品功能相同或外觀相似作結論。
2|新穎性與進步性基準日:應以原始文件及可驗證技術資料逐項分析,避免只用產品功能相同或外觀相似作結論。
3|原始揭露與請求項支持:應以原始文件及可驗證技術資料逐項分析,避免只用產品功能相同或外觀相似作結論。
4|申請權及程序期限:應以原始文件及可驗證技術資料逐項分析,避免只用產品功能相同或外觀相似作結論。
證據提醒:本題應優先保存外國申請日、優先權文件、請求項對照、追加內容與送件紀錄。電子與研發資料應保留原始檔、版本、作者及時間資訊。
建議處理步驟
第1步|先拆解創作:分開整理技術問題、必要技術手段、可替代方案、外觀特徵及商業目標。
第2步|完成檢索與時間軸:確認先前技術、首次公開、外國申請、優先權、優惠期及預定上市日期。
第3步|釐清申請權:以發明揭露書、聘僱或委託契約確認發明人、申請人、讓與與海外申請權。
第4步|建立揭露與請求項對照:確保每個請求項有說明書支持,且保留不同層次與替代實施方式。
第5步|管理程序期限:追蹤補正、實體審查、審查意見、分割、再審查、規費及年費。
相關法條
專利法第28條(國際優先權)
在符合互惠等要件的外國第一次申請發明或新型後十二個月內,在我國就相同創作申請者,得依法主張優先權;須於申請時聲明並依期限檢送證明文件。
判決與資料搜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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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免責聲明:本文針對「國外先申請發明專利,多久內要在台灣主張優先權?」提供一般民事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專利權益案件的處理結果仍須依契約內容、履行過程與損害證明及最新有效法令判斷;如涉及權益或期限,建議及早諮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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