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 專利權益
外國公司可以自己直接向台灣申請專利嗎?
案例
海外新創直接自行寄送文件,未處理代理與中文文件期限,可能影響受理及申請日。
本案應把「外國公司台灣申請專利代理人」放回創作內容、申請文件、基準日、請求項、產品版本與程序期限中判斷,不能只看專利名稱或證書。
法律QA
Q:外國公司可以自己直接向台灣申請專利嗎?
A: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辦理專利事項原則上應委任代理人。還要處理申請人名稱、簽章、優先權與外文本補正等程序。
法律重點與爭議分析
1|創作是否屬可專利技術:應以原始文件及可驗證技術資料逐項分析,避免只用產品功能相同或外觀相似作結論。
2|新穎性與進步性基準日:應以原始文件及可驗證技術資料逐項分析,避免只用產品功能相同或外觀相似作結論。
3|原始揭露與請求項支持:應以原始文件及可驗證技術資料逐項分析,避免只用產品功能相同或外觀相似作結論。
4|申請權及程序期限:應以原始文件及可驗證技術資料逐項分析,避免只用產品功能相同或外觀相似作結論。
證據提醒:本題應優先保存公司登記、委任書、外國申請文件、中文譯本、送達資料。電子與研發資料應保留原始檔、版本、作者及時間資訊。
建議處理步驟
第1步|先拆解創作:分開整理技術問題、必要技術手段、可替代方案、外觀特徵及商業目標。
第2步|完成檢索與時間軸:確認先前技術、首次公開、外國申請、優先權、優惠期及預定上市日期。
第3步|釐清申請權:以發明揭露書、聘僱或委託契約確認發明人、申請人、讓與與海外申請權。
第4步|建立揭露與請求項對照:確保每個請求項有說明書支持,且保留不同層次與替代實施方式。
第5步|管理程序期限:追蹤補正、實體審查、審查意見、分割、再審查、規費及年費。
相關法條
專利法第25條(發明申請與申請日)
發明專利應備具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必要圖式;申請日與核心文件齊備及外文本補正程序密切相關。
專利法第28條(國際優先權)
在符合互惠等要件的外國第一次申請發明或新型後十二個月內,在我國就相同創作申請者,得依法主張優先權;須於申請時聲明並依期限檢送證明文件。
判決與資料搜尋建議
建議先以「外國公司可以自己直接向台灣申請專利嗎? 判決」查詢,再加入契約、付款、通知、往來紀錄或損害項目等關鍵字,縮小結果範圍。
重要提醒
免責聲明:本文針對「外國公司可以自己直接向台灣申請專利嗎?」提供一般民事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專利權益案件的處理結果仍須依契約內容、履行過程與損害證明及最新有效法令判斷;如涉及權益或期限,建議及早諮詢專業人士。
如需進一步查詢相關判決與法律方向,歡迎使用判詞 AI 法律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