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 專利權益
純商業模式或App功能可以申請專利嗎?
案例
平台想把新的收費規則申請專利,但技術內容只剩一般伺服器、帳號及付款步驟。
本案應把「商業方法軟體專利申請條件」放回創作內容、申請文件、基準日、請求項、產品版本與程序期限中判斷,不能只看專利名稱或證書。
法律QA
Q:純商業模式或App功能可以申請專利嗎?
A:商業規則本身不當然是發明。若軟體流程利用自然法則、具體連結技術手段並產生可驗證技術效果,才有機會;申請文件不能只寫營運目的與一般電腦執行。
法律重點與爭議分析
1|創作是否屬可專利技術:應以原始文件及可驗證技術資料逐項分析,避免只用產品功能相同或外觀相似作結論。
2|新穎性與進步性基準日:應以原始文件及可驗證技術資料逐項分析,避免只用產品功能相同或外觀相似作結論。
3|原始揭露與請求項支持:應以原始文件及可驗證技術資料逐項分析,避免只用產品功能相同或外觀相似作結論。
4|申請權及程序期限:應以原始文件及可驗證技術資料逐項分析,避免只用產品功能相同或外觀相似作結論。
證據提醒:本題應優先保存系統模組、資料處理限制、效能改善、測試資料、替代技術。電子與研發資料應保留原始檔、版本、作者及時間資訊。
建議處理步驟
第1步|先拆解創作:分開整理技術問題、必要技術手段、可替代方案、外觀特徵及商業目標。
第2步|完成檢索與時間軸:確認先前技術、首次公開、外國申請、優先權、優惠期及預定上市日期。
第3步|釐清申請權:以發明揭露書、聘僱或委託契約確認發明人、申請人、讓與與海外申請權。
第4步|建立揭露與請求項對照:確保每個請求項有說明書支持,且保留不同層次與替代實施方式。
第5步|管理程序期限:追蹤補正、實體審查、審查意見、分割、再審查、規費及年費。
相關法條
專利法第21條(發明定義)
發明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單純抽象概念、數學方法或商業規則,若未具體形成可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通常難以符合發明定義。
專利法第22條(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
發明須可供產業利用,申請前未見於刊物、未公開實施且未為公眾知悉,並非通常知識者依先前技術可輕易完成。申請人本意或非本意公開後十二個月內申請,符合條件時可主張優惠期。
專利法第26條(充分揭露與申請專利範圍)
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所屬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能理解並實現;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簡潔並以說明書支持。
判決與資料搜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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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免責聲明:本文針對「純商業模式或App功能可以申請專利嗎?」提供一般民事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專利權益案件的處理結果仍須依契約內容、履行過程與損害證明及最新有效法令判斷;如涉及權益或期限,建議及早諮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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