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 專利權益
同一技術可以同時申請發明和新型專利嗎?
案例
企業希望快速取得新型並等待發明審查,卻在兩案申請時未正確揭露一案兩請關係。
本案應把「發明新型一案兩請如何申請」放回創作內容、申請文件、基準日、請求項、產品版本與程序期限中判斷,不能只看專利名稱或證書。
法律QA
Q:同一技術可以同時申請發明和新型專利嗎?
A:符合規定時可就同一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及新型,但須在申請時依法聲明,後續發明核准時也有擇一與權利銜接問題。新型先取得權利不代表已實體審查。
法律重點與爭議分析
1|創作是否屬可專利技術:應以原始文件及可驗證技術資料逐項分析,避免只用產品功能相同或外觀相似作結論。
2|新穎性與進步性基準日:應以原始文件及可驗證技術資料逐項分析,避免只用產品功能相同或外觀相似作結論。
3|原始揭露與請求項支持:應以原始文件及可驗證技術資料逐項分析,避免只用產品功能相同或外觀相似作結論。
4|申請權及程序期限:應以原始文件及可驗證技術資料逐項分析,避免只用產品功能相同或外觀相似作結論。
證據提醒:本題應優先保存兩案申請書、申請日、創作內容對照、聲明與審定通知。電子與研發資料應保留原始檔、版本、作者及時間資訊。
建議處理步驟
第1步|先拆解創作:分開整理技術問題、必要技術手段、可替代方案、外觀特徵及商業目標。
第2步|完成檢索與時間軸:確認先前技術、首次公開、外國申請、優先權、優惠期及預定上市日期。
第3步|釐清申請權:以發明揭露書、聘僱或委託契約確認發明人、申請人、讓與與海外申請權。
第4步|建立揭露與請求項對照:確保每個請求項有說明書支持,且保留不同層次與替代實施方式。
第5步|管理程序期限:追蹤補正、實體審查、審查意見、分割、再審查、規費及年費。
相關法條
專利法第22條(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
發明須可供產業利用,申請前未見於刊物、未公開實施且未為公眾知悉,並非通常知識者依先前技術可輕易完成。申請人本意或非本意公開後十二個月內申請,符合條件時可主張優惠期。
專利法第38條(實體審查)
發明專利申請日後三年內,任何人均得申請實體審查;未在期間內申請者,申請案視為撤回。
專利法第115條至第117條(新型技術報告)
新型公告後任何人可申請技術報告。新型權利人行使權利時,未提示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若權利日後被撤銷,權利人是否依技術報告並盡注意義務,會影響其賠償責任。
判決與資料搜尋建議
建議先以「同一技術可以同時申請發明和新型專利嗎? 判決」查詢,再加入契約、付款、通知、往來紀錄或損害項目等關鍵字,縮小結果範圍。
重要提醒
免責聲明:本文針對「同一技術可以同時申請發明和新型專利嗎?」提供一般民事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專利權益案件的處理結果仍須依契約內容、履行過程與損害證明及最新有效法令判斷;如涉及權益或期限,建議及早諮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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