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 專利權益

產品已經在展覽或網路公開,還能申請專利嗎?

案例

公司先在群募平台完整揭露機構與測試影片,八個月後才決定申請台灣專利,必須證明公開日期、內容及公開人。

本案應把「產品公開販售後申請專利新穎性」放回創作內容、申請文件、基準日、請求項、產品版本與程序期限中判斷,不能只看專利名稱或證書。

法律QA

Q:產品已經在展覽或網路公開,還能申請專利嗎?

A:公開可能破壞新穎性。發明及新型對申請人本意或非本意公開設有十二個月優惠期,但須符合要件;仍應盡快申請,且海外法制未必提供相同保護。

法律重點與爭議分析

1|創作是否屬可專利技術:應以原始文件及可驗證技術資料逐項分析,避免只用產品功能相同或外觀相似作結論。

2|新穎性與進步性基準日:應以原始文件及可驗證技術資料逐項分析,避免只用產品功能相同或外觀相似作結論。

3|原始揭露與請求項支持:應以原始文件及可驗證技術資料逐項分析,避免只用產品功能相同或外觀相似作結論。

4|申請權及程序期限:應以原始文件及可驗證技術資料逐項分析,避免只用產品功能相同或外觀相似作結論。

證據提醒:本題應優先保存群募頁面、展覽資料、影片上線時間、公開人關係、申請文件。電子與研發資料應保留原始檔、版本、作者及時間資訊。

建議處理步驟

第1步|先拆解創作:分開整理技術問題、必要技術手段、可替代方案、外觀特徵及商業目標。

第2步|完成檢索與時間軸:確認先前技術、首次公開、外國申請、優先權、優惠期及預定上市日期。

第3步|釐清申請權:以發明揭露書、聘僱或委託契約確認發明人、申請人、讓與與海外申請權。

第4步|建立揭露與請求項對照:確保每個請求項有說明書支持,且保留不同層次與替代實施方式。

第5步|管理程序期限:追蹤補正、實體審查、審查意見、分割、再審查、規費及年費。

相關法條

專利法第22條(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

發明須可供產業利用,申請前未見於刊物、未公開實施且未為公眾知悉,並非通常知識者依先前技術可輕易完成。申請人本意或非本意公開後十二個月內申請,符合條件時可主張優惠期。

判決與資料搜尋建議

建議先以「產品已經在展覽或網路公開,還能申請專利嗎? 判決」查詢,再加入契約、付款、通知、往來紀錄或損害項目等關鍵字,縮小結果範圍。

重要提醒

免責聲明:本文針對「產品已經在展覽或網路公開,還能申請專利嗎?」提供一般民事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專利權益案件的處理結果仍須依契約內容、履行過程與損害證明及最新有效法令判斷;如涉及權益或期限,建議及早諮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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