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 本票債權

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何時可以請求付款?

案例

票面有金額與發票日,卻沒有到期日。

法律QA

Q: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何時可以請求付款?

A: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時效起算也與定期本票不同,應留意提示與權利行使。

法律重點與爭議分析

處理「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何時可以請求付款?」時,應先保存完整對話、契約、付款或其他往來資料,並釐清各方的事實與責任。Q: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何時可以請求付款? A: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時效起算也與定期本票不同,應留意提示與權利行使。

建議處理步驟

1. 保存與「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何時可以請求付款?」有關的對話、契約、收據、金流及其他原始資料。

2. 先以書面或可留存紀錄的方式向對方確認事實與處理方案。

3. 若協商未果,可評估調解、申訴、報案或其他適當法律程序。

相關法條

先分辨票面形式、執票資格與原因債權。本題核心是: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時效起算也與定期本票不同,應留意提示與權利行使。

保存本票原本、正反面影像、借據、匯款、清償、授權、簽署過程、背書與法院送達資料,並建立完整時間軸。

本票裁定、抗告、確認訴訟、停止執行及原因債權訴訟功能不同;收到法院文件後應先確認期限再選擇救濟。

票據法第120條(條文全文)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票據法第22條(條文全文)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但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自提示日起算。

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權利,雖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判決與資料搜尋建議

查找相關判決時,可輸入「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何時可以請求付款?」並加上契約、付款、通知、往來紀錄或損害項目等事實關鍵字,以提高結果關聯性。

重要提醒

免責聲明:本文針對「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何時可以請求付款?」提供一般民事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本票債權案件的處理結果仍須依契約內容、履行過程與損害證明及最新有效法令判斷;如涉及權益或期限,建議及早諮詢專業人士。

如需進一步查詢相關判決與法律方向,歡迎使用判詞 AI 法律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