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 本票債權
本票沒有記載受款人姓名,是否無效?
案例
發票人交付一張未載受款人的見票即付本票。
法律QA
Q:本票沒有記載受款人姓名,是否無效?
A:不當然無效;法律規定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但仍須符合其他要件。
法律重點與爭議分析
處理「本票沒有記載受款人姓名,是否無效?」時,應先保存完整對話、契約、付款或其他往來資料,並釐清各方的事實與責任。Q:本票沒有記載受款人姓名,是否無效? A:不當然無效;法律規定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但仍須符合其他要件。
建議處理步驟
1. 保存與「本票沒有記載受款人姓名,是否無效?」有關的對話、契約、收據、金流及其他原始資料。
2. 先以書面或可留存紀錄的方式向對方確認事實與處理方案。
3. 若協商未果,可評估調解、申訴、報案或其他適當法律程序。
相關法條
先分辨票面形式、執票資格與原因債權。本題核心是:不當然無效;法律規定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但仍須符合其他要件。
保存本票原本、正反面影像、借據、匯款、清償、授權、簽署過程、背書與法院送達資料,並建立完整時間軸。
本票裁定、抗告、確認訴訟、停止執行及原因債權訴訟功能不同;收到法院文件後應先確認期限再選擇救濟。
票據法第120條(條文全文)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票據法第123條(條文全文)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判決與資料搜尋建議
建議先以「本票沒有記載受款人姓名,是否無效? 判決」查詢,再加入契約、付款、通知、往來紀錄或損害項目等關鍵字,縮小結果範圍。
重要提醒
免責聲明:本文針對「本票沒有記載受款人姓名,是否無效?」提供一般民事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本票債權案件的處理結果仍須依契約內容、履行過程與損害證明及最新有效法令判斷;如涉及權益或期限,建議及早諮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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