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 本票債權

本票沒有記載受款人姓名,是否無效?

案例

發票人交付一張未載受款人的見票即付本票。

法律QA

Q:本票沒有記載受款人姓名,是否無效?

A:不當然無效;法律規定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但仍須符合其他要件。

法律重點與爭議分析

處理「本票沒有記載受款人姓名,是否無效?」時,應先保存完整對話、契約、付款或其他往來資料,並釐清各方的事實與責任。Q:本票沒有記載受款人姓名,是否無效? A:不當然無效;法律規定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但仍須符合其他要件。

建議處理步驟

1. 保存與「本票沒有記載受款人姓名,是否無效?」有關的對話、契約、收據、金流及其他原始資料。

2. 先以書面或可留存紀錄的方式向對方確認事實與處理方案。

3. 若協商未果,可評估調解、申訴、報案或其他適當法律程序。

相關法條

先分辨票面形式、執票資格與原因債權。本題核心是:不當然無效;法律規定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但仍須符合其他要件。

保存本票原本、正反面影像、借據、匯款、清償、授權、簽署過程、背書與法院送達資料,並建立完整時間軸。

本票裁定、抗告、確認訴訟、停止執行及原因債權訴訟功能不同;收到法院文件後應先確認期限再選擇救濟。

票據法第120條(條文全文)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票據法第123條(條文全文)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判決與資料搜尋建議

建議先以「本票沒有記載受款人姓名,是否無效? 判決」查詢,再加入契約、付款、通知、往來紀錄或損害項目等關鍵字,縮小結果範圍。

重要提醒

免責聲明:本文針對「本票沒有記載受款人姓名,是否無效?」提供一般民事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本票債權案件的處理結果仍須依契約內容、履行過程與損害證明及最新有效法令判斷;如涉及權益或期限,建議及早諮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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