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 投資爭議

在群組散布假利多拉抬股價,可能負什麼責任?

案例

群組主謊稱公司取得大型訂單,自己同時出貨。

法律QA

Q:在群組散布假利多拉抬股價,可能負什麼責任?

A:如意圖影響價格而散布不實資料,可能涉及操縱市場及民刑事責任;應保存貼文、交易與帳戶關聯。

法律重點與爭議分析

處理「在群組散布假利多拉抬股價,可能負什麼責任?」時,應先保存完整對話、契約、付款或其他往來資料,並釐清各方的事實與責任。Q:在群組散布假利多拉抬股價,可能負什麼責任? A:如意圖影響價格而散布不實資料,可能涉及操縱市場及民刑事責任;應保存貼文、交易與帳戶關聯。

建議處理步驟

1. 保存與「在群組散布假利多拉抬股價,可能負什麼責任?」有關的對話、契約、收據、金流及其他原始資料。

2. 先以書面或可留存紀錄的方式向對方確認事實與處理方案。

3. 若協商未果,可評估調解、申訴、報案或其他適當法律程序。

相關法條

先辨識法律關係與責任基礎。本題核心是:如意圖影響價格而散布不實資料,可能涉及操縱市場及民刑事責任;應保存貼文、交易與帳戶關聯。

保存招募簡報、風險揭露、契約、對話、匯款、交易紀錄、公司資料及實際資金用途,並建立時間軸。

正常市場損失、違約、詐欺、非法吸金與證券違法的要件不同;刑事報案、民事求償與財產保全亦應分別評估。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條文全文)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證券交易法第20條(條文全文)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行紀名義買入或賣出之人,視為前項之取得人或出賣人。

判決與資料搜尋建議

建議先以「在群組散布假利多拉抬股價,可能負什麼責任? 判決」查詢,再加入契約、付款、通知、往來紀錄或損害項目等關鍵字,縮小結果範圍。

重要提醒

免責聲明:本文針對「在群組散布假利多拉抬股價,可能負什麼責任?」提供一般民事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投資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仍須依契約內容、履行過程與損害證明及最新有效法令判斷;如涉及權益或期限,建議及早諮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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