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 車禍交通意外

行人在行人穿越道遭撞,駕駛一定全責嗎?

案例

淑芬過馬路時被右轉車撞傷住院,行人當時正在看手機,駕駛主張他也未注意。

法律QA

Q:行人走斑馬線被撞可以求償哪些項目

A:行人可依實際損害請求醫療、工作損失、照護與慰撫金等;責任仍要看號誌、駕駛禮讓義務、行人行為及因果關係。行人分心不當然免除駕駛責任。

法律重點與爭議分析

處理「行人在行人穿越道遭撞,駕駛一定全責嗎?」時,應先保存完整對話、契約、付款或其他往來資料,並釐清各方的事實與責任。Q:行人走斑馬線被撞可以求償哪些項目 A:行人可依實際損害請求醫療、工作損失、照護與慰撫金等;責任仍要看號誌、駕駛禮讓義務、行人行為及因果關係。行人分心不當然免除駕駛責任。

建議處理步驟

1. 保存與「行人在行人穿越道遭撞,駕駛一定全責嗎?」有關的對話、契約、收據、金流及其他原始資料。

2. 先以書面或可留存紀錄的方式向對方確認事實與處理方案。

3. 若協商未果,可評估調解、申訴、報案或其他適當法律程序。

相關法條

保留號誌、穿越位置、傷勢、醫療及工作證明,並取得轉彎車視線資料。

車禍責任不是只看誰違規,也不是只看初步分析研判表;仍須判斷違規與事故結果間的因果關係,並綜合現場圖、照片、監視器、行車紀錄器、證人及鑑定意見。

行政違規、刑事責任、民事賠償與保險給付的要件及期限不同,和解或領取保險金前應確認是否拋棄其他權利。

民法第191條之2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3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第217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判決與資料搜尋建議

可從「行人在行人穿越道遭撞,駕駛一定全責嗎?」搭配「判決」開始檢索;若結果過多,請補充契約、付款、通知、往來紀錄或損害項目等具體資訊。

重要提醒

免責聲明:本文針對「行人在行人穿越道遭撞,駕駛一定全責嗎?」提供一般民事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車禍交通意外案件的處理結果仍須依契約內容、履行過程與損害證明及最新有效法令判斷;如涉及權益或期限,建議及早諮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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