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 / 配偶權侵害

有外遇的一方就一定拿不到未成年子女親權嗎?

案例

老李離婚時雙方都想照顧孩子,一方主張另一方外遇,所以不適任當主要照顧者。

法律QA

Q:配偶外遇會影響小孩監護權判決嗎

A:外遇不是親權判斷的自動淘汰條件。法院核心仍是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包括主要照顧、親職能力、支持親子關係、安全與生活穩定;外遇只有在實際影響孩子時才更具關聯。

法律重點與爭議分析

處理「有外遇的一方就一定拿不到未成年子女親權嗎?」時,應先保存完整對話、契約、付款或其他往來資料,並釐清各方的事實與責任。Q:配偶外遇會影響小孩監護權判決嗎 A:外遇不是親權判斷的自動淘汰條件。法院核心仍是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包括主要照顧、親職能力、支持親子關係、安全與生活穩定;外遇只有在實際影響孩子時才更具關聯。

建議處理步驟

1. 保存與「有外遇的一方就一定拿不到未成年子女親權嗎?」有關的對話、契約、收據、金流及其他原始資料。

2. 先以書面或可留存紀錄的方式向對方確認事實與處理方案。

3. 若協商未果,可評估調解、申訴、報案或其他適當法律程序。

相關法條

蒐集日常照顧、就學醫療、親職合作及孩子生活狀況,不要讓孩子成為蒐證工具。

「侵害配偶權」並不是民法中的獨立條文名稱,實務通常依民法侵權行為及配偶關係身分法益規定判斷。法院近年對婚姻忠誠、個人自主與第三人責任的界線可能有不同見解,因此不能僅憑外遇指控就推定一定成立或固定賠償。

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有利事實原則上負舉證責任;蒐證仍應兼顧隱私、通訊與住居安寧,避免為了取證而產生新的法律責任。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判決與資料搜尋建議

查找相關判決時,可輸入「有外遇的一方就一定拿不到未成年子女親權嗎?」並加上親屬關係、財產、子女照顧、協議或戶籍資料等事實關鍵字,以提高結果關聯性。

重要提醒

免責聲明:本文針對「有外遇的一方就一定拿不到未成年子女親權嗎?」提供一般家事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配偶權侵害案件的處理結果仍須依家庭關係、子女最佳利益與財產狀況及最新有效法令判斷;如涉及權益或期限,建議及早諮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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