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 詐欺犯罪

用社群廣告對不特定人行騙,一定是加重詐欺嗎?

案例

國華詐團購買社群廣告宣稱保證獲利,任何人點擊後都被導入同一客服群組並要求入金。

法律QA

Q:在網路刊登詐騙廣告是否屬加重詐欺

A:利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可能符合加重詐欺;仍要區分公開散布與僅對特定對象一對一聯繫的具體情形。

法律重點與爭議分析

處理「用社群廣告對不特定人行騙,一定是加重詐欺嗎?」時,應先保存完整對話、契約、付款或其他往來資料,並釐清各方的事實與責任。Q:在網路刊登詐騙廣告是否屬加重詐欺 A:利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可能符合加重詐欺;仍要區分公開散布與僅對特定對象一對一聯繫的具體情形。

建議處理步驟

1. 保存與「用社群廣告對不特定人行騙,一定是加重詐欺嗎?」有關的對話、契約、收據、金流及其他原始資料。

2. 先以書面或可留存紀錄的方式向對方確認事實與處理方案。

3. 若協商未果,可評估調解、申訴、報案或其他適當法律程序。

相關法條

保存廣告素材、投放頁面、公開可見範圍、點擊流程與後續客服對話。

詐欺罪的核心通常包括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因錯誤而處分財產,以及財產損害;仍須依個案證據認定。

實務處理上,應同步保存原始對話與金流、儘速報案並通知金融機構,避免再依詐騙者指示付款或刪除資料。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4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判決與資料搜尋建議

建議先以「用社群廣告對不特定人行騙,一定是加重詐欺嗎? 判決」查詢,再加入對話、金流、行為經過、報案資料或證人等關鍵字,縮小結果範圍。

重要提醒

免責聲明:本文針對「用社群廣告對不特定人行騙,一定是加重詐欺嗎?」提供一般刑事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詐欺犯罪案件的處理結果仍須依行為人的主觀意圖、證據及偵審結果及最新有效法令判斷;如涉及權益或期限,建議及早諮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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