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 / 遺產繼承
拋棄繼承的三個月,究竟從哪一天開始起算?
案例
小美的叔叔在外縣市過世,她一個月後才知道父親早已拋棄繼承,自己因此成為後順位繼承人。親戚卻說三個月應從叔叔死亡當天算起。
法律QA
問:拋棄繼承的三個月,究竟從哪一天開始起算?
答:法律文字是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拋棄。因前順位拋棄而取得資格的人,也從知悉自己得繼承之日起算;實際知悉時間若有爭議,應保存通知、戶籍與法院資料。
法律重點與爭議分析
處理「拋棄繼承的三個月,究竟從哪一天開始起算?」時,應先保存完整對話、契約、付款或其他往來資料,並釐清各方的事實與責任。法律文字是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拋棄。因前順位拋棄而取得資格的人,也從知悉自己得繼承之日起算;實際知悉時間若有爭議,應保存通知、戶籍與法院資料。
建議處理步驟
1. 保存與「拋棄繼承的三個月,究竟從哪一天開始起算?」有關的對話、契約、收據、金流及其他原始資料。
2. 先以書面或可留存紀錄的方式向對方確認事實與處理方案。
3. 若協商未果,可評估調解、申訴、報案或其他適當法律程序。
相關法條
實務重點:死亡日、知道死亡日與知道自己得繼承日可能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判決與資料搜尋建議
可從「拋棄繼承的三個月,究竟從哪一天開始起算?」搭配「判決」開始檢索;若結果過多,請補充親屬關係、財產、子女照顧、協議或戶籍資料等具體資訊。
重要提醒
免責聲明:本文針對「拋棄繼承的三個月,究竟從哪一天開始起算?」提供一般家事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遺產繼承案件的處理結果仍須依家庭關係、子女最佳利益與財產狀況及最新有效法令判斷;如涉及權益或期限,建議及早諮詢專業人士。
如需進一步查詢相關判決與法律方向,歡迎使用判詞 AI 法律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