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 / 家事爭議

照片未經同意被交友軟體用於廣告之肖像權與著作權問題

案例

阿凱與伴侶的合照被一款交友軟體擅自拿去做廣告,兩人事前完全沒有同意。更讓阿凱難受的是,該平台帶有特定性傾向定位,公開照片可能迫使兩人向親友出櫃。多次要求下架都沒有回應後,阿凱開始整理原始照片、廣告畫面及通知紀錄,準備主張肖像、隱私與著作權。

法律QA

問:遇到「照片未經同意被交友軟體用於廣告之肖像權與著作權問題」時,應該先怎麼處理?

答:這件事需要先釐清誰負有什麼義務,以及目前有哪些資料可以證明。若自行協商無法解決,應依爭議性質選擇主管機關申訴、調解或法院程序。

法律重點與爭議分析

處理「照片未經同意被交友軟體用於廣告之肖像權與著作權問題」時,應先保存完整對話、契約、付款或其他往來資料,並釐清各方的事實與責任。這件事需要先釐清誰負有什麼義務,以及目前有哪些資料可以證明。若自行協商無法解決,應依爭議性質選擇主管機關申訴、調解或法院程序。

建議處理步驟

1. 保存與「照片未經同意被交友軟體用於廣告之肖像權與著作權問題」有關的對話、契約、收據、金流及其他原始資料。

2. 先以書面或可留存紀錄的方式向對方確認事實與處理方案。

3. 若協商未果,可評估調解、申訴、報案或其他適當法律程序。

相關法條

《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88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判決與資料搜尋建議

可從「照片未經同意被交友軟體用於廣告之肖像權與著作權問題」搭配「判決」開始檢索;若結果過多,請補充親屬關係、財產、子女照顧、協議或戶籍資料等具體資訊。

重要提醒

免責聲明:本文針對「照片未經同意被交友軟體用於廣告之肖像權與著作權問題」提供一般家事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家事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仍須依家庭關係、子女最佳利益與財產狀況及最新有效法令判斷;如涉及權益或期限,建議及早諮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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