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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設備清單沒寫清楚,壞掉算誰的?應先調解、聲請還是提告?

小黃入住老王出租的套房時,雙方僅在租約附件簡單註記「附家具家電」,未逐項記載冷氣、熱水器等設備的品牌、現況與修繕安排。入住數月後,熱水器無法正常使用;老王認為是小黃使用不當,小黃則表示設備原本就有異音,雙方對設備交付時的狀況及後續處理責任各執一詞,爭議尚未釐清。

案例直接問答:小黃應該立即提告,還是先嘗試其他程序?

設備清單記載不完整時,應先核對租約、附件及交屋時的資料,釐清該設備是否屬租賃交付內容、雙方是否曾就修繕責任另作約定,以及故障發生前後的具體狀況。

可整理完整租約、設備清單、交屋點交表、招租廣告或看屋時的設備照片,並保留入住前後的照片、影片、故障錄影、與老王往來的訊息、報修紀錄及設備維修檢查資料。另可依時間排序製作時間線,記載交屋日期、首次發現異常的時間、通知內容、老王回覆及設備目前狀態。

拍攝設備狀況時,宜保留原始檔案、拍攝日期及完整畫面,避免僅留剪輯片段;與對方溝通時也應以具體設備、異常情形及通知時間為主。設備尚未釐清前,應避免自行拆解、丟棄或任意更換故障零件,以免原有狀態及相關資料難以保存,並避免使爭議擴大。

法律重點與法條依據

民法第423條、第429條、第430條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9點:出租人應交付並維持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的狀態;修繕責任另有約定者仍須明確。

本案處理時,應將租約中關於設備交付、使用及修繕的條款,連同設備清單、點交資料及故障紀錄一併整理,確認是否有明確的修繕責任約定。主張時可依民法第423條、第429條、第430條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9點所示重點,說明出租人應交付並維持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的狀態;如主張另有修繕責任約定,則應提出內容明確的約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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