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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押金不退,房客可以怎麼處理?應先調解、聲請還是提告?
小黃租約期滿後搬離住宅,已將鑰匙交還,房東老王卻表示屋內有清潔與修繕費用,因而保留全部押金。小黃認為部分費用並非自己造成,也未收到逐項扣款說明,雙方對扣款項目及押金餘額各執一詞,爭議尚未釐清。
案例直接問答:小黃應該立即提告,還是先嘗試其他程序?
面對押金未返還的情況,是否先調解、聲請或提告,仍應先確認租約內容、押金交付情形、租賃關係是否已結束,以及住宅返還時的實際狀況,才能釐清爭點與應準備的資料。
小黃可先整理租賃契約、押金收據或匯款紀錄、每月租金及水電費繳納資料、租約終止或期滿的通知、搬離及交還鑰匙的訊息紀錄。若老王主張清潔、修繕或其他扣款,也應保留雙方就屋況、點交、照片、估價單、收據及扣款明細的往來資料,並依時間順序列出入住、發現屋況、通知、搬離與返還住宅的經過。
蒐集屋況資料時,應以合法方式保存原始照片、影片、訊息及文件,保留拍攝或傳送時間與完整對話脈絡,避免只截取片段而引發爭議。對於房東提出的損壞或費用主張,也應避免自行修改、刪除原始檔案或以情緒性文字擴大衝突。
法律重點與法條依據
民法第179條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點、第15點:押金用於擔保租賃債務,扣除須有具體依據,剩餘部分應於租賃關係消滅及返還住宅時返還。
本案處理與提交資料時,可將租約、押金交付證明、租賃關係消滅及返還住宅的資料集中整理,並就老王所稱各項扣款逐一對照相關屋況與費用文件。民法第179條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點、第15點所涉及的重點,在於押金是否用於擔保租賃債務、扣除是否具有具體依據,以及剩餘部分於租賃關係消滅及返還住宅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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