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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可以向前配偶請求贍養費嗎?應先調解、聲請還是提告?
小黃與前配偶離婚後,原本的工作收入中斷,房租、醫療與日常生活支出逐漸難以負擔;小黃認為自己在離婚一事上沒有過失,前配偶則表示其收入與負擔有限,雙方對小黃的生活困難程度、離婚過失及前配偶的經濟能力各有主張,爭議尚未釐清。
案例直接問答:小黃應該立即提告,還是先嘗試其他程序?
離婚後是否能主張贍養費,不能只看離婚後的經濟壓力,應先釐清離婚原因、當事人是否有過失、目前生活是否確有困難,以及他方是否具備給付能力;這些事項均須由具體事實與文件支持。
小黃可先整理離婚相關資料、可反映離婚原因與雙方互動的原始紀錄、離婚前後的收入與工作狀況、存款及財產資料、房租、醫療、生活費等固定支出單據,以及可說明前配偶收入、財產或負擔情形的資料。另宜按時間排列離婚前後的工作、收入、支出與生活變化,以便呈現生活困難發生的原因及程度。
蒐集資料時應以合法取得且能保留原始內容的文件、帳單、對話紀錄或公開資訊為主,不宜擅自登入前配偶帳號、取得其私密資料或以可能擴大衝突的方式蒐證。電子資料應保留完整畫面、日期與來源,避免僅留下片段截圖而難以說明內容脈絡。
法律重點與法條依據
民法第1057條:無過失且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者,得向有能力的他方請求相當贍養費;是否成立與金額均須依個案證明。
本案處理重點在於將小黃無過失、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以及前配偶有能力負擔相當贍養費的事實分別整理並提出證明;贍養費是否成立及其金額,均須依個案資料判斷。提交資料時,宜將各項主張對應至離婚資料、收入與支出證明、財產資料及時間線,清楚說明資料所要證明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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