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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不讓看孩子,可以停止付扶養費嗎?應先調解、聲請還是提告?

小美與小黃離婚後,由小美照顧孩子,小黃則持續支付扶養費。近期小美多次以孩子作息、課業安排為由取消原先約定的見面時間,小黃認為自己既然無法穩定與孩子相處,便考慮暫停付款;小明與老王分別勸他先把雙方往來情形和付款資料整理清楚,但小黃仍對下一步如何處理感到僵持不下。

案例直接問答:小黃應該立即提告,還是先嘗試其他程序?

離婚後的探視安排與扶養費支付,常因同一段親子互動衝突而同時發生,但處理前仍應分別釐清孩子的照顧安排、會面交往約定及扶養費支付內容,避免以片面的理解處理爭議。

可先依時間順序整理離婚協議、法院文書或其他載有孩子照顧、會面交往及扶養費內容的文件,並保留每次約定見面、取消或變更安排的訊息紀錄;另應彙整扶養費匯款紀錄、收據、轉帳明細及雙方就付款或探視所為的往來內容,以呈現爭議發生的經過。

蒐集資料時,宜保存訊息、匯款明細及文件原始內容,並記錄日期、對象與完整對話脈絡;避免以刪減片段、冒用身分、擅自取得他人帳號資料或將衝突擴及孩子的方式蒐證,以免使親子互動與後續爭議更加惡化。

法律重點與法條依據

民法第1055條第5項及第1116條之2:會面交往與扶養義務是不同法律問題,不宜以停止扶養費作為探視爭議的自力救濟。

本案應將會面交往受阻的具體紀錄,與扶養費的約定及實際支付資料分開整理並分別主張、證明。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及第1116條之2,會面交往與扶養義務是不同法律問題,不宜以停止扶養費作為探視爭議的自力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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