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 租屋糾紛長尾主題

租約到期,房客繼續住且房東繼續收租,會怎樣?如果對方否認,舉證責任通常怎麼分配?

小明向老王承租套房,書面租約約定的租期已經屆滿;期滿後,小明仍持續居住並按月匯入原約定金額,老王也多次收受款項,卻未留下是否同意續租或反對繼續使用的明確紀錄。後來雙方對期滿後的租賃關係各有不同說法,老王與小明因而發生爭執。

案例直接問答:只要老王無法證明自己沒有責任,小明就一定會勝訴嗎?

租約期滿後仍住在屋內、房東也持續收取款項,不能只從是否收租判斷雙方關係;應先釐清承租人期滿後是否繼續使用,以及出租人當時有無表示反對,並比對雙方往來文件與紀錄。

可先整理原租約、租期起迄約定、期滿後的租金匯款明細或收據、房東收款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簡訊、電子郵件及其他與居住使用、續租或反對使用有關的往來內容。另可依日期製作時間線,標示租約屆滿日、每次付款日、每次收款日,以及房東曾表示或未表示反對的相關紀錄。

蒐集資料時,應以自己合法持有或可合法取得的文件、訊息及帳戶紀錄為限,並保留原始檔案、完整對話脈絡與付款資訊,避免只擷取片段內容而引發真實性爭議。對於期滿後的收款用途、居住使用情形及是否曾表示反對,也應避免以推測補足未留存的事實。

法律重點與法條依據

民法第451條:租期屆滿後承租人繼續使用、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原租賃可能視為不定期限繼續。

處理本案時,可依民法第451條所涉事實,分別整理小明於租期屆滿後繼續使用房屋的資料,以及老王是否即表示反對的紀錄;如主張原租賃可能視為不定期限繼續,應提出原租約、期滿後使用與收款資料,並就出租人未即表示反對的具體事實加以說明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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