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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傳票,可以不去嗎?如果對方否認,舉證責任通常怎麼分配?

小明向老王主張一筆損害賠償,老王收到法院寄來的傳票後,認為自己並非造成損害的原因,並表示手上的對話紀錄與現場資料足以說明經過;小明則持不同說法,兩人對責任歸屬及各自提出資料的內容仍有爭執。

案例直接問答:只要老王無法證明自己沒有責任,小明就一定會勝訴嗎?

收到傳票後,首先應確認自己在案件中的身分,以及傳票所載案號、庭期與到庭事項;同時整理雙方爭議事實及現有文件,才能判斷後續應如何說明與提出資料。

可先依事件發生順序製作時間線,整理傳票、案號資訊、雙方往來訊息、書面約定、付款或收款紀錄、照片、影片及其他可呈現事件經過的原始資料;如有在場人員,也應記下其所知內容與聯絡方式,並分別標示每份資料所對應的爭議事實。

蒐集資料時應以合法方式取得並保存原始內容,勿任意剪輯錄音錄影、刪除對話前後文或變更檔案時間;與對方聯繫時也宜維持就事論事,避免以情緒性文字擴大既有爭議。

法律重點與法條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303條、刑事訴訟法第71條及第75條等:傳票的效果依當事人、被告或證人身分不同;應核對案號、庭期與不到庭的法律效果。

民事訴訟法第303條、刑事訴訟法第71條及第75條等規定下,傳票的效果會因收受人是當事人、被告或證人而不同。收到傳票後,應核對案號、庭期及傳票記載的不到庭法律效果,並將可支持自身說明的文件與事件時間線一併整理,以便依傳票所示事項提出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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