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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說「工作不適任」,就能直接解僱嗎?如果對方否認,舉證責任通常怎麼分配?

小明任職於老王經營的公司,近期因工作成果與部門期待有落差,老王以小明工作不適任為由通知終止契約。小明認為公司從未提出具體缺失、改善要求或相關紀錄;老王則主張小明未能證明自己對工作問題沒有責任,雙方對終止契約的事實基礎各執一詞。

案例直接問答:只要老王無法證明自己沒有責任,小明就一定會勝訴嗎?

公司主張勞工不能勝任工作時,應先釐清所稱不適任究竟是哪些具體工作表現,以及公司曾如何處理。雙方持有的工作紀錄、溝通資料與終止通知內容,將影響後續對事實的說明與判斷。

小明可整理勞動契約、職務說明、工作指派內容、績效或考核紀錄、工作成果、電子郵件、通訊紀錄、會議紀錄及終止契約通知;老王則應整理可具體呈現小明工作情形的資料,包括工作要求、缺失發生的時間與內容、相關溝通及公司處理過程。建議依時間順序製作時間線,對照每項工作要求、實際表現與往來紀錄。

蒐集資料時,應以合法取得且與工作表現直接相關的內容為限,並保留電子郵件、訊息、檔案及考核資料的原始版本與完整脈絡。不要只截取單一句子或以事後補寫的抽象評語代替既有紀錄,以免爭點從工作表現擴大為資料真實性與完整性的爭議。

法律重點與法條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第16條及第17條:以不能勝任工作終止契約,須有具體事實並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不能只以抽象評語取代證明。

本案如以不能勝任工作終止契約,重點在於提出具體事實,而不能僅以不適任、態度不佳或表現不佳等抽象評語說明。老王整理資料時,應使文件能對應終止契約所依據的具體工作情形及解僱最後手段性;小明則可就公司提出的具體事實、既有工作紀錄及終止通知內容逐項確認與說明。另應一併核對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第16條及第17條所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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