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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不讓看孩子,可以停止付扶養費嗎?如果對方否認,舉證責任通常怎麼分配?
老王與小明離婚後,孩子由小明照顧。老王主張自己多次依約前往或聯繫安排見面,卻未能與孩子相處,因而暫停支付原先持續給付的扶養費;小明則否認曾無故阻止會面,並認為老王不應以探視爭議為由停止付款。雙方對聯繫經過、付款情形及各自應提出的資料各持說法,衝突尚未釐清。
案例直接問答:只要老王無法證明自己沒有責任,小明就一定會勝訴嗎?
處理這類爭議時,應先將會面交往的安排與實際執行情形,和扶養費的約定、付款紀錄分開確認。雙方對事實的描述若有落差,及早比對原始訊息、約定文件與時間順序,才能避免以片段對話取代完整事實。
可依時間整理離婚協議、關於孩子會面安排及扶養費的書面資料,並保留轉帳明細、收據、未付款紀錄與催告內容。就會面部分,可彙整提出或回覆會面日期的通訊軟體對話、簡訊、電子郵件、通話紀錄、到場或未能會面的相關紀錄,以及雙方針對改期、取消或交接所作的說明,標示每一筆資料的日期、對象與前後脈絡。
蒐集資料時應以自己合法持有或可合法取得的內容為限,完整保存原始對話、檔案及轉帳紀錄,避免只截取對自己有利的片段,也不宜擅自刪除、改寫或以情緒性訊息擴大衝突。涉及孩子的聯繫安排,宜維持內容清楚、可核對的書面溝通方式,減少日後對約定內容的爭執。
法律重點與法條依據
民法第1055條第5項及第1116條之2:會面交往與扶養義務是不同法律問題,不宜以停止扶養費作為探視爭議的自力救濟。
本案宜將會面交往與扶養費分成兩組資料及主張:一組說明雙方對會面安排、聯繫與實際執行的經過,另一組說明扶養費的約定與付款情形。民法第1055條第5項及第1116條之2所涉會面交往與扶養義務屬不同法律問題,因此不宜將停止扶養費作為處理探視爭議的自力救濟;提出資料時,應讓各項紀錄分別對應其所要說明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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