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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多久可以訴請離婚?如果對方否認,舉證責任通常怎麼分配?

小明與老王婚後因長期相處失和而分別居住,小明保留了搬離住處後的聯絡紀錄、生活支出資料與住所相關文件;老王則否認婚姻關係已無法維持,並主張分居的原因不應歸責於自己。兩人對分居經過、持續時間及各自責任的說法均有歧異,爭議尚未獲得解決。

案例直接問答:只要老王無法證明自己沒有責任,小明就一定會勝訴嗎?

討論分居後是否能訴請離婚時,不能只看分居持續多久,而應先釐清分居的起因、雙方互動、婚姻現況及可提出的文件,才能確認主張與事實是否一致。

可先依時間順序整理共同居住期間、開始分居的日期、搬離或另行居住的相關資料、雙方聯絡內容、生活費或家庭支出的紀錄,以及能呈現婚姻互動狀況的原始文件。對於分居原因及分居後是否仍有維繫婚姻的情形,也應將各項資料與具體時間點相互對照。

蒐集資料時應以合法方式取得,並保留訊息、照片、帳務資料及文件的原始內容、完整日期與來源,避免僅截取片段而引發真實性爭議。對外說明分居經過時,也應就自己親身經歷與可證明的事實陳述,避免以推測擴大雙方衝突。

法律重點與法條依據

民法第1052條:臺灣法沒有單以固定分居年限即自動離婚的規定,仍須證明法定事由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臺灣法沒有僅因固定分居年限即自動離婚的規定;如要訴請離婚,仍須就法定事由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提出證明。因此,小明或老王應分別整理與自己主張相符的分居經過、婚姻互動及相關文件,並清楚說明各項資料所要證明的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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