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 / 綜合法律長尾主題
夫妻一方不同意,還能訴請離婚嗎?如果對方否認,舉證責任通常怎麼分配?
小明與老王長期因家庭支出、共同生活安排及互動方式發生衝突,小美與小黃分別知悉部分爭執經過,也曾保留雙方往來訊息。老王否認婚姻關係已無法維持,並主張衝突並非由自己造成;小明則認為長期問題已使共同生活難以繼續,雙方對於事件經過與責任歸屬各執一詞。
案例直接問答:只要老王無法證明自己沒有責任,小明就一定會勝訴嗎?
一方不同意離婚時,重點不只在於是否曾發生爭執,還要先釐清婚姻中具體發生過哪些事項、持續多久,以及雙方對事件的說法是否能由既有資料相互確認。
可先依時間順序整理夫妻分居或共同生活狀況、重要衝突的日期與經過、通訊軟體對話、電子郵件、書面紀錄及其他能呈現雙方互動的資料;如小美或小黃曾親自見聞特定事件,也應分別記錄其所知內容、時間與來源,避免將傳聞與親身經歷混在一起。
蒐集資料時應以合法方式保存自己原本持有或可合法取得的內容,保留訊息、檔案及紀錄的原始狀態與完整脈絡,不宜擅自刪節、變造或以可能侵害他人權益的方式取得資料,以免爭點從婚姻事實延伸為證據來源的爭議。
法律重點與法條依據
民法第1052條:列舉裁判離婚事由,並規定有重大事由致難以維持婚姻時得請求離婚;但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原則上僅他方得請求。
如欲依民法第1052條主張裁判離婚,應就所主張的列舉事由,或婚姻是否具有重大事由致難以維持的具體事實,整理對應資料提出說明;若主張重大事由,也應就該事由的責任歸屬提出相關證明,因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時,原則上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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