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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到期,房客繼續住且房東繼續收租,會怎樣?要準備哪些證據,法院才容易理解?

小美向老王承租套房,書面租約約定的期限屆滿後,小美仍按月居住並匯付原先約定的租金,老王也持續收款,期間僅透過零星訊息討論租金與居住事項。其後老王表示租約早已結束,要求小美搬離;小美整理匯款紀錄、租約影本與聊天截圖時,發現部分月份的資料並不完整,雙方對於到期後的租賃關係各有說法。

案例直接問答:小美現有的零散資料,足以證明全部主張嗎?

租期屆滿後是否仍有租賃關係,通常須先釐清承租人是否持續使用房屋、出租人是否持續受領租金,以及出租人曾否在何時表示反對。將到期日前後的事實與文件依時間排列,才能讓爭點更清楚。

可先保存原租約及附件、租期起訖頁面、每月租金的匯款明細或收據、出租人收款的帳戶資料、到期前後關於續住、交租、搬遷或反對續住的通訊紀錄,以及水電、管理費、門禁或居住使用相關資料。建議製作時間線,逐月標示租約到期日、實際居住情形、租金支付日、老王收款情形與雙方訊息往來內容。

蒐集資料時,應以自己合法持有或可合法取得的租約、付款資料與通訊紀錄為主,保留完整原始檔、對話前後文及可辨識日期的畫面,避免只截取片段訊息造成爭議。也不宜擅自進入他人帳戶、設備或住所取得資料,或因溝通失控而使租賃爭議擴大。

法律重點與法條依據

民法第451條:租期屆滿後承租人繼續使用、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原租賃可能視為不定期限繼續。

如欲主張租期屆滿後租賃可能視為不定期限繼續,應就小美在租期屆滿後仍持續使用房屋,以及老王未即表示反對的情形整理並提出資料。原租約、到期後的居住使用紀錄、持續支付及受領租金的資料,以及可顯示老王何時曾或未曾表示反對的往來紀錄,應依時間順序提交,以利法院理解整體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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