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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被解僱,公司可以不給資遣費嗎?要準備哪些證據,法院才容易理解?
小美到公司任職不久,仍在約定的試用期間內,公司以不適任為由通知終止契約,並表示試用期不會提供資遣費。小美手邊只有聘僱通知、幾則工作訊息與部分薪資資料,對於終止通知的內容、公司所稱原因及後續款項處理,雙方說法仍有落差。
案例直接問答:小美現有的零散資料,足以證明全部主張嗎?
試用期間是否成立、公司何時及以何種方式通知終止,以及雙方原先約定的工作條件,均會影響爭點整理。先將零散資料依時間與事項分類,才能清楚呈現終止契約的經過及相關款項處理情形。
可整理聘僱契約、錄取通知、載有試用期間的文件、到職資料、薪資單、薪資匯款紀錄、出勤紀錄,以及公司通知終止契約的信件、通訊軟體對話或書面文件;如公司曾提出工作表現、考核或不適任原因,也應保留相關訊息、考核資料與回覆紀錄。另可製作時間線,依序記載到職日、試用期間約定、公司提出意見或考核的日期、終止通知日,以及預告與資遣費相關款項的通知或給付情況。
蒐集資料時應以合法取得的本人工作文件、薪資紀錄及通訊內容為主,保留原始檔案、完整對話前後文、寄收日期與匯款明細,避免僅留下截圖片段而失去脈絡。對外說明時,也應以已保存的文件與紀錄為基礎,避免自行補述未經確認的終止原因,以免擴大爭議。
法律重點與法條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6條、第17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試用期仍受勞動法保障,雇主終止契約須有法定事由,並依法處理預告與資遣費。
本案可就雇主終止契約的法定事由、預告及資遣費處理,分別整理對應資料並提出說明。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6條、第17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試用期仍受勞動法保障,雇主終止契約須有法定事由,並依法處理預告與資遣費;因此,提交資料時宜將終止通知、公司所述事由、到職與試用期間文件、薪資及款項紀錄按時間排列,讓爭點與證明資料可以相互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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