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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後,債務人可以怎麼辦?要準備哪些證據,法院才容易理解?

小美收到以其名義簽發的本票裁定後,主張該本票所涉款項與實際往來不符;小明持有本票並表示債權仍存在,老王曾參與雙方款項交付的討論,小黃則保管部分通訊紀錄與匯款資料。小美手上的資料零散,且各人對款項性質與本票簽發背景說法不一,爭議尚待釐清。

案例直接問答:小美現有的零散資料,足以證明全部主張嗎?

本票裁定的審查重點與實際借貸、交易或其他原因關係未必相同。債務人如認為債權不存在、金額有誤或本票簽發背景另有爭議,應先將本票內容、雙方往來及款項流向分別整理,讓爭點具體可辨。

可先依時間順序整理本票正反面影本、收到裁定的文件、借款或交易約定、匯款紀錄、收據、對帳資料、通訊訊息及雙方就款項、本票或清償所作的說明;如老王或小黃持有相關資料,也應保留原始訊息、附件與可辨識日期、對象及內容的紀錄。整理時可製作時間線,對照每筆款項的日期、金額、交付方式及其與本票金額的關聯。

蒐集資料時應以合法取得的文件與紀錄為限,並保留原始檔、完整對話脈絡及原始帳務資料,避免只截取對自己有利的片段。對於來源不明、內容不完整或事後整理的資料,宜清楚註記取得來源與形成時間,以免爭議進一步擴大。

法律重點與法條依據

票據法第123條及非訟事件法關於本票裁定的規定:本票裁定主要審查票據形式,債務人若爭執原因關係或債權存在,通常須另循訴訟及停止執行程序處理。

依本票裁定的處理架構,法院主要審查票據形式;如小美爭執本票的原因關係或債權是否存在,通常須另循訴訟及停止執行程序處理。因此,準備資料時應將本票形式資料與原因關係資料分開編排,並在訴訟及停止執行程序中,具體提出關於款項往來、債權存在與否及本票簽發背景的相關文件與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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