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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不讓看孩子,可以停止付扶養費嗎?要準備哪些證據,法院才容易理解?

小美離婚後仍按月支付孩子的扶養費,但近期多次約定會面未能成行,手上僅留有零散的通訊紀錄、轉帳明細與自行記下的日期。小美認為探視受阻與持續付款之間難以平衡,卻又無法從現有資料清楚呈現每次聯繫、付款及未能會面的經過,爭議因而持續累積。

案例直接問答:小美現有的零散資料,足以證明全部主張嗎?

處理離婚後的探視與扶養費爭議前,應先把會面交往的安排、實際聯繫情形及扶養費支付紀錄分別釐清。事實與文件若混雜在一起,容易使爭點失焦,也不利於說明各項主張所依據的具體經過。

小美可依時間順序整理離婚後的會面約定、提出會面請求的訊息、對方回覆、實際未能會面的日期與原因,以及可反映聯繫過程的通訊軟體對話、簡訊、電子郵件及通話紀錄。同時應保留扶養費的匯款明細、轉帳截圖、帳戶往來紀錄、收據及付款備註,並製作一份日期、事件、相關證據名稱及檔案位置對照表。

蒐集資料時應保留原始對話、完整畫面與檔案時間資訊,不宜只擷取對自己有利的片段,也不宜以刪除、改寫訊息或不當取得他人資料的方式補強證據。對於尚未完成的會面安排,宜持續以可留存的方式聯繫並保存紀錄,避免因情緒性言詞或片面停止付款,使爭議進一步擴大。

法律重點與法條依據

民法第1055條第5項及第1116條之2:會面交往與扶養義務是不同法律問題,不宜以停止扶養費作為探視爭議的自力救濟。

提出資料時,可將會面交往相關紀錄與扶養費支付資料分成兩個部分,分別依時間線說明,並在每一項事件後標示對應的原始訊息、匯款紀錄或其他文件。民法第1055條第5項及第1116條之2所涉及的會面交往與扶養義務屬不同法律問題,因此資料整理與主張說明時,應避免將停止扶養費作為探視爭議的自力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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