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
不服國稅局補稅處分,復查、訴願與行政訴訟怎麼走?
案例:老王收到補稅與罰鍰繳款書,認為國稅局重複計算收入。他只打電話陳情,沒有正式提出復查。
案例直接問答:一直陳情,可以停止救濟期間嗎?
通常不可以。稅捐爭議有法定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與期間;一般陳情不當然代替復查,也不當然停止執行。
應保存核定通知、繳款書、送達、申報資料、國稅局調查、帳冊憑證及爭議計算表。
先確認是稅額、罰鍰或其他處分,依救濟教示在期限內提出;理由要逐項對照核定事實與證據。
法律重點與法條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不服時得申請復查及其期間。
復查決定後,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第4條續行訴願與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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