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
政府拒絕提供資料,可以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提告嗎?
案例:小美申請某機關提供會議紀錄與統計資料,機關只回覆涉及內部意見,不予提供,也未說明哪些部分可分離公開。
案例直接問答:機關說是內部資料,就可以全部拒絕嗎?
不一定。政府資訊原則公開,限制公開須符合明確法定事由;若只有部分內容受限制,仍應評估能否遮蔽後提供其餘部分。
應保存申請內容、機關答覆、送達、資料用途、已公開線索及可分離範圍。
要求機關具體指出拒絕的法條與理由,並在期間內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法律重點與法條依據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確立政府資訊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的原則。
同法第18條列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並規定可分離者應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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