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
拋棄繼承的三個月,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案例:老王過世後,小美很晚才知道自己成為繼承人,收到銀行催款時已過了死亡日三個月。她擔心不能再拋棄。
案例直接問答:三個月一定從死亡當天開始算嗎?
不是一律如此。期間原則上自繼承人知悉自己得繼承之時起算;何時知道被繼承人死亡及自己成為繼承人,可能成為法院審查重點。
應保存死亡與戶籍資料、通知時間、催款信封、家族對話、自己何時得知前順位拋棄等證據。
儘速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聲請,不要等債務查清才處理;聲請時具體說明知悉時間。
法律重點與法條依據
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繼承,並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家事事件法及相關聲請程序規定,由法院審查聲請人、期間、親屬關係及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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