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傳訊息說要傷害對方,什麼情況會成立恐嚇罪?

案例:老王因債務爭執傳訊息給小明,表示要讓他和家人付出代價。老王事後說只是氣話,沒有真的行動。

案例直接問答:沒有攜帶武器或到場,也可能成立恐嚇罪嗎?

可能。重點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使人心生畏怖,不以行為人真的著手實行為必要;法院會看語境、關係、具體程度及收訊者反應。

應保存完整對話、語音原檔、來電、過往衝突、報案與安全措施,不只截取單一句子。

若有立即危險先聯絡警方並避免刺激對方;刑事告訴外,也可視關係評估保護令或民事禁止侵害。

法律重點與法條依據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是否成立,另須看有無以強暴、脅迫使人做無義務之事或妨害權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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