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偷拍或散布私密影像,可能成立哪些犯罪?
案例:小明未經小美同意,在房間裝設攝影設備,分手後又把影像傳給朋友。小明辯稱影像沒有公開上網。
案例直接問答:只傳給少數人,就不算犯罪嗎?
不一定。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與之後的重製、散布、交付是不同階段,傳給特定少數人仍可能符合交付或散布要件,並另涉隱私與人格權損害。
應保存原始訊息、帳號、網址、收受人、檔案資訊、報案紀錄;避免反覆轉傳影像作為蒐證。
可先截取能證明來源與散布的必要畫面,向警方報案並請平台下架;有安全疑慮時避免單獨與行為人交涉。
法律重點與法條依據
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4規範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及重製、散布、交付等行為。
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範隱私、人格法益受侵害時的損害賠償與回復名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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